他们就是说了一句,劳动法是不允许我们急辞工的,扣除费用都是按照厂里面的规定的。听了,气,也无语了 。难道我们就这样认了?厂里面说什么就是什么了吗?那我们所谓的合法权利还有什么好维护的啊。 既然劳动法的效能是为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连这一点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吗,那劳动法 还有什么用啊。 只能说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