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题!!!

1、简述元、明、清三朝军事制度的不同特点?
2、简述元、明、清三朝中央最高行政机构的演变,并给予评价?
3、简述元、明、清三朝省一级地方行政机构的演变,并给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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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这个是讲元与清的军事制度的,比较详细。可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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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元明清的行政变革:(回答第2、3问题)
行省时代为元明清时期。自元代开始,中国又实行三级制的地方行政区划。最高一级为行省,故称行省时代。行省制度实起源于魏晋以来的行台,原为中央(台、省)的派出机构。凡地方有事,临时代中央执行任务,事毕即罢。东魏北齐时曾分道设置过行台省。金代初年也出现过行台省制度,为时短暂。至末年外遭蒙古、西夏、南宋三方面进攻,境内到处发生农民起义,所设行省渐多。蒙古入主中原,仿金实行行省制度。金代称行尚书省。元世祖时将尚书省并入中书省,故称行中书省。起初也是临时措置,后因军事征代的时间很长(从伐金到灭宋共70年),逐渐被固定下来。其职能也由只管军事演变为兼及民政,其长官也由中央官演变为地方官。这种演变大约完成于平宋以后。

元至元年间行省的设置和辖区都很不稳定。到12世纪末的大德年间才开始稳定下来,全国分成11个区域。其首为中书省,即中央机构中书省直辖地区,故又称都省、腹里。辖区相当今京、津2市、晋、鲁、冀3省及豫河北部分和内蒙古部分地。另有10个行省:辽阳、陕西、河南、江浙、江西、湖广、四川、云南、甘肃、岭北。辖区都很大。另以高丽国置征东行省,行省丞相由高丽王兼任。其性质与内地行省不同。

元朝末年,为了镇压农民起义和维持地方治安的需要,又分出许多行省。如中书省分出山东行省,江浙行省分出福建行省等等。以后又成立了许多分省,如福建行省分出了建宁、汀州、泉州分省。总之,到了元末,行省制度已十分混乱。

明洪武初改革元代行省制度,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主管一省民政,设都指挥使司主管一省军户卫所,另有主一省监察司法的提刑按察使司。因名称和辖区未改,故而习惯上仍称省。但元代的行省官制与中央的中书省相同,军民诸政由行省统辖,至明时遂改用地方官名称,且将一省之权分而为都、布、按三司。洪武十三年(1380)为加强皇权,罢中书省,六部直属皇帝。原属中书省的辖区也直属六部,名为直隶。明初建都应天府(治今南京市),即以中央直辖的相当今江苏、安徽2省和上海1市的地区为直隶,也称京师。永乐时迁都顺天府(今北京市),即以相当今北京、天津2市和河北省大部分地区为直隶(京师)。原直隶改称南直隶,也称南京。自宣德以后,全国一直分为两京(或称两直隶)13布政使司,即京师、南京、山西、山东、河南、陕西、四川、江西、湖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贵州、云南,合称15省。

一般省分都是一都指挥使司辖一省军户。但边区军户多民户少,甚至只有军户没有民户。一个都司鞭长莫及,于是增设了几个都司和行都司。明一代共有21个都司和行都司,除了13个与布政使司同名同治的都司外,还有5个行都司:陕西(治甘州卫,今甘肃张掖)、四川(治建昌卫,今四川西昌)、湖广(治郧阳府,今湖北郧县)、福建(治建宁府,今福建建瓯)、山西(治大同府,今山西大同市),以及北直隶境内的万全、大宁都司和属于山东的辽东都司。另外还有统辖黑龙江、松花江流域和库页岛的奴儿干和统辖青藏地区的乌思藏、朵甘三都司,均属于羁縻性质。因而明代所谓一省并非仅指布政使司辖区,还要包括都指挥使司,提刑按察使司辖区。如山东省不仅包括山东布政使辖区、山东都司辖区,还包括辽东都司辖区。因辽东都司的监察由山东按察使司管辖。

明初实行一省布、都、按三权分立,原为避免地方权重。不久由于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的加剧,内忧外患,三权分立的局面不能应变。于是宣德年间开始将原来派部(六部)院(都察院)大臣巡抚地方的临时措施在关中、江南等处固定下来,作为常制。景泰以后又增设两广总督。嘉靖以后,全国普遍设有节制布、都、按三司的总督和巡抚。总督主理军务,比较固定的有蓟辽保定、宣大山西、陕西三边、两广四总督,而巡抚主民政、兼理军务,每省都有,甚至一省有几个。故而总督、巡抚的辖区、驻地与三司并不一致。在明代督抚始终是中央派出的钦差大臣,与三司之间名义上仍是中央官与地方官的关系。地方上日常事务仍由三司管理。

总督、巡抚成为地方官实始于清。顺治年间曾实行一省一督制。康熙初年改为一省一巡抚,二三省一总督。乾隆中叶以后,确定全国8总督(直隶、两江、闽浙、湖广、四川、陕甘、两广、云贵)、15巡抚(江苏、安徽、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福建、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成为定制。直隶、四川、甘肃三省由总督兼巡抚事,省区与督抚辖区趋于一致。至光绪时始有所增裁,如光绪十年(1884)置新疆巡抚。十一年改福建巡抚为台湾巡抚,移驻台湾(1895年因中日战争后割让日本而裁)。三十年裁湖北、云南2巡抚。三十一年载广东巡抚。三十三年增设奉天、吉林、黑龙江3巡抚和东三省总督。至是为9总督15巡抚。明代一省之长为布政使,而清代一省之长为巡抚、布政使、按察使位次于巡抚。通例一省置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各一,惟江苏省在乾隆二十五年(1760)分江苏(治苏州府、管苏、松、镇、常、太4府1州)、江宁(治江宁府、管江宁及长江以北诸府州)2布政使司,但仍为一省。

清代边疆地区施行与内地不同地方行政制度,由中央委派重臣,授以将军、都统、大臣等官职,推行军政合一的统治。如东北地区设奉天(盛京)、吉林、黑龙江,外蒙古设乌里雅苏台,新疆设伊犁5个将军辖区。西藏、西宁设办事大臣辖区(办事大臣驻甘肃西宁府,辖青海地方)以及由中央理藩院直接管辖的内蒙古盟旗,加上内地18省,共26个政区。清末为加强防务,光绪十年(1884)建新疆省。十一年建台湾省,二十一年马关条约后,台湾割让日本。三十三年(1907)改原奉天、吉林、黑龙江3将军辖区为省。全国共22省。辛亥革命后,撤销督抚。各省设都督、民政长分理军政、民政,都督旋改称将军,又改督军、督办。民政长旋改称巡按使,又改省长。国民党政府时期各省设主席为一省之长。并改直隶为河北省,改奉天省为辽宁省,又于边区增设热河、察哈尔、绥远、青海、宁夏、西康6省,共28省。抗战胜利后,台湾省归还祖国。并将战前东北3省地(伪满时分划为18省)分置为辽宁、辽北、安东、吉林、合江、松江、黑龙江、嫩江,兴安9省,全国共35省。
元代在行省以下有路府州县各级行政单位,其统隶关系如下表:

明代省以下行政单位有2项改革:一是撤销路一级,由省直辖府州县;二是州分属省的直隶州和属府的属州,均省去附郭县。本县事由知州管辖。其统隶关系如下表:

清代省以下各级行政单位基本沿袭明制,但也有改变:①废除以卫所管辖部分土地和军户的制度。②增加厅一级。厅原为府的分支机构,为了某种需要,由知府委派同知或通判一员驻扎在本府内较偏僻或新开发地区,其所辖区域即称厅。厅有2种,属省的称直隶厅(绝大多数不领县),属府的称散厅。③明代不论直隶州、属州均领县,而清代直隶州领县,属府的称散州,不领县,由于直隶厅的长官同知、通判的地位高于知州,故清代省以下政区习惯称为府厅州县。其统隶关系如下表:

至于边区将军和大臣辖区下除了部分农业地区设置府州县外,还在内外蒙古、东北、青海、新疆等地建立盟旗制度。盟相当于府,旗相当于县。此外新疆还有回庄制度,以各级伯克治民,西藏则设营进行统治。

元明清时期还在西北、西南地区推行由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并世袭的土司制度,即设置按等级分为宣慰、宣抚、安抚、长官等司和土府、土州、土县的土司进行统治。土司除对中央政府负担规定的贡赋和征伐外,在其辖区内保持原有的统治机构和权力。明清两代曾在部分地区进行改土归流。国民党政府时期部分地区土司仍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土司制度才彻底废除。
元明清时代除了上述地方行政区划外,还有一种介于省与路府州之间的“道”,实际上是省的派出机构。元代道分2种:一是宣慰司道,是协助行中书省治理部分路府州县的行政机构,一是肃政廉访司道,是主刑名监察事务的机构,都有各自的辖区。明代一省由布政使分出治理部分府州县的钱谷,称分守道;由按察使分出主管部分府州县的刑名,称分巡道。清代沿袭明制,长官通称道员。北洋政府时,曾分一省为数道,取消分守、分巡等名称,设置道尹。1928年取消道制。十年内战时期,国民党政府为了围剿苏区,曾设置行政督察专员制度,先在江西省推行,即将江西划分为几个区,置行政督察专员管理,辖区即称专区。以后推行至全国,大致相当明清时期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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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7-11
元的军事制度的话书上没有详细介绍吧.明是兵部和五军都督府相互制约,分别有调兵权和统兵权.清是八旗制度,军民合一
元是中枢省,明废除了丞相制度,清设军机处,都是加强中央集权,是封建专制制度到达顶峰(清)
元是中枢省,明是承宣布政史司,清是行省制,加强了对地方的控制.
我刚参加高考,很多忘得差不多了,大致就是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