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机构是谁发明的,城管执法是执哪些法律,什么时候颁布城管法,是否代替宪法,刑法或民法,卫生法规等。

如题所述

城管是学习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后,在中国面临大规模城镇化的情况下,应运而生。

原来的城市管理,各项事务被划分成很多部门,形成多头管理。例如,环境卫生,由环卫局负责;违章建筑,由规划局负责;噪音扰民,由环境保护负责;乱摆卖,由工商局负责……。

因此,各部门都有大批人员来执行公务,但是由于事务分割,结果各部门都没有抓好工作。就是俗称的“七八顶大盖帽,管不住一顶大草帽”。有鉴于此,学习外国经验,成立了城管部门。把原来分散在各部门的管理责任、执法权力全部集中到城管。

因此,城管执行的仍然是各部门的法律,例如,环境卫生条例、城市规划条例、环境保护条例、工商管理条例等。当然,有些城市为了能够让大家看明白,把这些各部门的条例都摘抄出来,编撰为城管条例。城管,只是把目前存在的各部门的法律作为一个综合运用而已。

城管的建立,其他的部门就没有必要建立执法队伍了,所有的执法都有城管负责。原来的七、八顶大盖帽,全部由城管的一顶帽子解决了。由于城管的责任和权力的高度集中,自然矛盾面也加大了。试想一下,原来有七八个部门分摊矛盾压力,现在全部由一个部门承担,自然压力是很大的。
从实际效果看,城管的建立,节省了人员编制,管理没有灰色地带了,总的情况是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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