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案件的侦查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请问这里面的负责人是指机关的负责人还是具体办案部门的负责人呢?比如侦查贪污犯罪需要辨认,是否可以由反贪局局长批准?还是必须由检察长批准呢?最后问题如果是反贪局下面侦察科科长是否有权批准呢?这个办案部门负责人到底具体到什么程度呢?
请问根据是什么呀?
《人民检察院刑事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