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中,辨认犯罪嫌疑人的批准权问题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案件的侦查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请问这里面的负责人是指机关的负责人还是具体办案部门的负责人呢?比如侦查贪污犯罪需要辨认,是否可以由反贪局局长批准?还是必须由检察长批准呢?
最后问题如果是反贪局下面侦察科科长是否有权批准呢?这个办案部门负责人到底具体到什么程度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辨认犯罪嫌疑人要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就是公安局的科所队长批准就可以;而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辨认犯罪嫌疑人要检察长批准,部门负责人无权批准。
  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具体是:侦查人员组织侦查辨认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则:
  (一)单独辨认
  (二)个别辨认
  (三)混杂辨认
  (四)客观辨认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9条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方法: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为了提高讯问效率,保证讯问质量,防止违法乱纪,确保讯问安全,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少于2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继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陈述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4、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翻译。
  5、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提问、回答和其他在场人的情况。
  6、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也不准诱供、骗供、指名问供。对于实行刑讯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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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4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辨认犯罪嫌疑人要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就是公安局的科所队长批准就可以;而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辨认犯罪嫌疑人要检察长批准,部门负责人无权批准。追问

请问根据是什么呀?

追答

《人民检察院刑事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7-20
《人民检察院刑事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第3个回答  2011-07-21
检察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