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行政裁决”不服,能否直接对“行政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很是矛盾,书上也没说明白

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是对已经发生的民事纠纷依职权作出的法律结论。这种行政裁决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裁决而引起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对此,除属于法定终局裁决的情形外,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追问

再请问下:“行政法中说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可以进行复议”,是什么意思?行政裁决不包含在这种说法里吗?
麻烦你了

追答

行政裁决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2款所规定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情形。调解行为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虽然发生一定影响,但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决定因素是当事人的意志。调解没有执行力,当事人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而行政裁决的内容,直接确定或影响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效力的行政行为。行政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预决力、确定力、约束力及执行力,因此,行政裁决是可以被提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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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7-18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省部级以下的裁决,可议可诉;以上的一裁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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