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的。注册资金是存到临时的验资户的公司注册完成办理完税务登记证后然后到银行开设基本户才能将验资户的钱转到基本户,购买支票以后就能支取基本户里的钱,一个月以后这钱就能用的。
二、注册验资是在注册公司时,需要向您的银行开户行(验资户)存入一笔资金,存入后需要有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你所存入的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相关资金证明报告,又称“验资报告”,这是设立公司的前提条件之一,也是代表公司规模的因素之一。
三、注册公司所有手续完成后,到银行开立对公账号后,之前入资的钱就转到你开立的对公账号了,此时你的钱就属于公司的资金了,可以提出来用了,但每个银行对可提款数额的规定不一样。
四、对于开公司的人来说,在注册登记时,都得向工商部门提交验资报告,证明其注册资本的真实情况,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之后,开公司的人无须再提交验资报告了,这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改革后,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在进行公司登记时,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五、认缴制度就是企业在申请注册登记时,拟定并承诺注册资金为多少,并不一定真的缴纳到企业银行账户,不再需要专门的验资证明该资金实际是否到位。但如果实际未缴纳足额的话,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具体是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取出:
一、将注册资金用于企业经营。
投资者投入的资产一经验资进入企业,其经营使用权及归属于企业。企业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可以用于购买设备、材料,支付职工工资、费用等,不能以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被企业用作购买了货物,从而断定投资者抽逃资金,即使这些货物发生极大贬值。
二、股东借款。
1、从法律意义上讲,企业一经成立,即和原来的投资者形成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民事借贷关系,从法律上来说是完全合法的。作为法律主体的投资者一方没有侵占被投资者一方的合法财产权,就不能算作抽逃;
2、从会计处理上,既然是被股东借走,通常都会有适当的会计处理,比如挂在其他应收款上。而货币资金也好,应收款项也好,从会计的角度来看,都是企业的财产,只是财产存在的状态不同而已。
既然都是企业的财产,只是由货币资金变成了应收款项,但毕竟仍然归属企业。既然仍然还是企业资产的一部分,抽逃一说就无从说起;
3、从注册资金的作用来看,设立注册资金的根本目的,是由投资者以其投入企业的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既然被股东借走的款项仍然属于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显而易见,企业对其债务的担保程度没有因为股东借款这一事件而降低;投资者只是从企业借走了款项,因此在企业需要的时候,投资者承担着无条件的偿还责任。
在企业破产清算时,所有的债权人必须归还所借款项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用于对债务人的清偿,投资者亦不能例外。他对企业的担保责任并没有因为借款这一行为而降低。
三、股东抽逃资金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
1、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对于抽逃出资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予对于抽逃出资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31条规定,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注册公司验资后资金可以取出来用。
需要注意的是,若是被工商查询检查了或者是抽查了,你可能就需要将这些资金注入到公司账户里。
在刚注册公司的时候,需要将资金存入银行验资户,并且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报告,然后再对工商、税务登记手续进行办理,期间注册资金被冻结。在这些手续全部办好以后,方可将资金从验资户中转出。
公司在注册完毕并且拿到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后,公司账户里的钱就可以由公司取出以便提供公司日常经营使用,但这些钱是不能一次性提取的,一次提取会有抽逃注册资金的嫌疑,会引起工商局,公安局,税务局人员的注意,并且数量较大时属于刑事犯罪。
扩展资料:
哪些情况下公司注册资金可以使用:
1、企业经营使用注册资本
投资者投入的资产一旦验资进入企业,其经营使用权及归属于企业。企业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可以用于购买设备、材料,支付职工工资、费用等,不能因为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被企业用作购买货物,从而断定投资者抽逃资金,即使这些货物发生极大贬值。
2、股东借款
(1)从法律意义上讲,企业一经成立,即和投资者形成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借贷关系,从法律上来说是合法的。作为法律主体的投资者没有侵占被投资者的合法财产,就不能算作抽逃;
(2)从会计处理上,被股东借走资金,通常都会有适当的处理,比如挂在其他应收款上。而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在会计看来,都是企业的财产,只是财产展示的状态不同而已。既然都是企业的财产,只是货币资金变成了应收款项,但仍然属于企业。既然仍然还是企业资产的一部分,抽逃一说就无从说起;
(3)从注册资金的作用来看,设立注册资金的根本目的,是投资者依据投入企业的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既然被股东借走的款项仍属于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显而易见,企业对其债务的担保程度没有因为股东借款这一事件而降低;投资者只是从企业借走了资金。
因此,在企业需要的时候,投资者应该无条件的偿还,在企业破产清算时,所有的债权人必须归还所借款项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用于对债务人的清偿,投资者亦不能例外。他对企业的担保责任并没有因为借款这一行为而降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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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验资是在注册公司时,需要向您的银行开户行(验资户)存入一笔资金,存入后需要有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你所存入的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相关资金证明报告,又称“验资报告”,这是设立公司的前提条件之一,也是代表公司规模的因素之一。
三、注册公司所有手续完成后,到银行开立对公账号后,之前入资的钱就转到你开立的对公账号了,此时你的钱就属于公司的资金了,可以提出来用了,但每个银行对可提款数额的规定不一样。
四、对于开公司的人来说,在注册登记时,都得向工商部门提交验资报告,证明其注册资本的真实情况,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之后,开公司的人无须再提交验资报告了,这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改革后,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在进行公司登记时,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五、认缴制度就是企业在申请注册登记时,拟定并承诺注册资金为多少,并不一定真的缴纳到企业银行账户,不再需要专门的验资证明该资金实际是否到位。但如果实际未缴纳足额的话,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具体是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取出:
一、将注册资金用于企业经营。
投资者投入的资产一经验资进入企业,其经营使用权及归属于企业。企业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可以用于购买设备、材料,支付职工工资、费用等,不能以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被企业用作购买了货物,从而断定投资者抽逃资金,即使这些货物发生极大贬值。
二、股东借款。
1、从法律意义上讲,企业一经成立,即和原来的投资者形成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民事借贷关系,从法律上来说是完全合法的。作为法律主体的投资者一方没有侵占被投资者一方的合法财产权,就不能算作抽逃;
2、从会计处理上,既然是被股东借走,通常都会有适当的会计处理,比如挂在其他应收款上。而货币资金也好,应收款项也好,从会计的角度来看,都是企业的财产,只是财产存在的状态不同而已。
既然都是企业的财产,只是由货币资金变成了应收款项,但毕竟仍然归属企业。既然仍然还是企业资产的一部分,抽逃一说就无从说起;
3、从注册资金的作用来看,设立注册资金的根本目的,是由投资者以其投入企业的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既然被股东借走的款项仍然属于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显而易见,企业对其债务的担保程度没有因为股东借款这一事件而降低;投资者只是从企业借走了款项,因此在企业需要的时候,投资者承担着无条件的偿还责任。
在企业破产清算时,所有的债权人必须归还所借款项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用于对债务人的清偿,投资者亦不能例外。他对企业的担保责任并没有因为借款这一行为而降低。
三、股东抽逃资金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
1、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对于抽逃出资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予对于抽逃出资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