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地役权举例说明。谢谢!

如题所述

例如:李四就给张三一笔钱仅仅购买了张三土地上的修水渠的使用权,这就是说李四得到了张三土地上的部分地役权。从上面的这个故事可以看出来地役权需要两个要素,需要有两片土地和两个土地所有人;这两片土地需要相连。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今天的概念已经扩展到了不仅是相邻地区,也可以是不相邻地区,地役权可以是暂时性的购买也可以是永久性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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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1、相邻关系为土地所有权内容当然的扩张或限制,是法定的;而地役权则为土地所有人间基于契约而生之所有权扩张与限制,是意定的。

2、因此基于相邻关系而发生的所有权的扩张或者限制仅在不得已的情形下发生,即若不进行该种限制或者扩张那么土地所有人就无法正常实行其土地的利用,因此相邻关系进行的调整是法律的底线;而地役权则是于相邻关系之外土地所有人更进一步对自己权利的扩张,因为是基于合意设定所以其范围几乎是没有限制的。

3、相邻关不是独立的权利,乃是为所有权本身的限制或扩张;而地役权则是因他物权而受一时之限制,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4、因为相邻关系是法定物权,所以相邻关系之成立及对抗第三人,均不需要进行登记;而地役权作为意定物权,则需要进行登记,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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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2-08

例如:2004-2005年间,载厚村委将部分老村部房产招标出卖,罗某及温某通过招标,分别中标。老村部围墙外,村委出让一部分地块用于规划一层店面十余间,被村民中标购得,赖某、范某武、范某桂于2010从原产权人处分别购得村部前店面一间。2016年3月间,三人未经审批将购得的店面拆旧建新,在第一层建好加建二层以上楼房时,罗某、温某提出异议,并向村委、镇政府反映,镇村二级发出停建通知,但赖某、范某武、范某桂继续建房至四层,罗某、温某以侵犯其地役权为由于2016年5月将三人诉至法院。

地役权设立与否争议大,罗某、温某诉称在购房当初,村委会曾承诺墙外店面只建一层,不得升楼,以保证购买老村部各户的通风、采光、视野,据此认定店面所在地为供役地,原村部房屋为需役地,以“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为由要求三被告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本案中,罗某、温某与案外人载厚村民委员会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没有对地役权进行约定;

与三被告之间也没有书面签订地役权合同,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受让房前的产权人之间签订有书面的地役权合同。因此,原、被告之间未签订过任何形式的地役权合同,不存在地役权合同关系。遂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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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地役权内容为划分,一般分为通行地役权、有关水的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支撑地役权、放牧地役权、建造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地役权、排污地役权等。在实务上,地役权易与相邻权相混淆,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地役权不要求土地相邻,相邻权要基于相邻的土地;

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地役权的权利行使只限于对土地,相邻权则包括土地和地上的建筑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以合同设立地役权的行为属于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单独转让;

不得单独抵押,在享有与负担上具有不可分性,需(供)役地以及需(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负担)地役权。比如本案中,假如原告与村委或店面原权利人签订了书面的地役权合同,作为受让人,三被告应继续负担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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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5-14
比如,甲和乙的农田相邻,甲为浇灌自家农田必须从乙的农田里挖一条渠,此时甲可以和乙签订地役权合同,甲付给乙一定的报酬,从而取得从乙的农田挖渠的权利。甲就叫做需役地人,乙就叫做供役地人。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7-23
A为了看海边的风景,跟邻居B相约:A付给B10万元,B20年内不得在自己的土地上盖6层以上的建筑物,A在这十年内就有权禁止B盖6层以上的建筑物,A的这个权利就叫地役权。
第4个回答  2019-09-15
比如18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考题:甲乙两个厂子,甲必须要从乙的厂区经过,甲乙协商 甲给乙一部分费用 然后从乙厂区经过的权利 就是地役权.这才是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