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书上看到有个题目: 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从结构上看,这一法律规则缺少什么?
A.假定条件 B肯定性的法律后果 C法律后果 D行为模式
跪求哪位大神给个答案,然后分析下这个规则的三要素是怎么分的。。。
P.S不是说任何法律规则都由三要素构成么,既然都少了要素了为毛还说是规则。。。
话说童鞋们。。。这个题目给的答案是B和C,我实在是感到很吐血。。。
法律规则三要素指的是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其中假定条件指的是:适 用规范的必要条件,如时间、地点、人物,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等条件。
行为模式指的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包括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
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
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
法律后果: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人们的行为在法律上可能引起的结果。法律规范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肯定式的法律后果和否定式的法律后果。
前者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或奖励,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如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人员保护自己参加选举活动;后者表现为法律上的责任或制裁,即从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或制裁,如应赔偿损失或被判处某种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