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征地补偿标准及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数据比较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征地规模过大,补偿标准偏低,征地行为不规范,剥夺农民知情权,截留、拖欠、挪用土地补偿费等情况时有发生。目前中国约有被征地农民四千万,其中一部分完全失去了土地,部分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特别是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统计,该局2003年受理有关土地问题的群众来信2938件,2004年受理5407件,2005年截至七月底受理4182件,这些信件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非法征用、侵占耕地,土地补偿不合理、安置不到位等方面。
2004年年底,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从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健全征地程序和安置制度等方面,强化对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保护。进入2005年,江苏、重庆等地陆续推出有关政策,对征地补偿制度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采取货币补偿、留地安置、社会保险、土地开发安置、招工安置等多种方式,努力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生产经营问题。
江苏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地区分类
类别 前3年平均年产值最低标准 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 各市、县政府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数额
一类 每亩1800元 20000元/人 每亩不低于13000元
二类 每亩1600元 17000元/人 每亩不低于10000元
三类 每亩1400元 13000元/人 每亩不低于9000元
四类 每亩1200元 11000元/人 每亩不低于8000元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最低标准
地区 年龄段 最低保障标准(元/月)
养老金 生活补助费
一类 第二年龄段 / 160
第三年龄段 / 140
第四年龄段 200 /
二类 第二年龄段 / 140
第三年龄段 / 120
第四年龄段 170 /
三类 第二年龄段 / 120
第三年龄段 / 100
第四年龄段 140 /
四类 第二年龄段 / 100
第三年龄段 / 80
第四年龄段 120 /
注: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为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第一年龄段人员按照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一次性领取不低于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的生活补助费。之后不再进入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
资料来源:《新华日报》2005年8月25日
2005年7月21日,《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经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9月1日开始在全省正式施行。目前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南通、徐州、泰州等9个省辖市都已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办法旨在建立独立于其他社会保险之外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重点是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从而为失地农民构建起一张强大而有效的生活保障网。
这张“网”明确了政府主导与责任分担的原则,建立政府、集体与个人三方筹资机制,明确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将全省分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同时还明确,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重庆土地补偿费提高28%
2005年7月,重庆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与以往的补偿安置标准相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平均提高28%左右;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平均提高10%;征地房屋补偿标准平均提高了20%。
在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提高的同时,按照《通知》规定,政府还将专门为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养老保险统筹经费,解决农转非老化劳动力的养老保险。据悉,16周岁以上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征地农转非劳动力(再就业)人员,一次性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同时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这部分人员可参加社会保险。征地时女满40、男满50周岁以上人员可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的23500元由保险公司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退保时保险本金按规定退还本人。
重庆主城区征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人均耕地(亩) 统一年产值(元/亩) 土地补偿费倍数 安置补助费倍数 折合人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元)
1.0以上 2300 6 6 27600
1 2300 6 6 27600
0.9 2300 6.5 7 27945
0.8 2300 7 8 27600
0.7 2300 7.5 9.5 27370
0.6 2300 8 11.5 26910
0.5 2300 8.5 14 25875
0.4 2300 9 17 23920
0.3 2300 10 20 20700
0.3以下 2300 10 20 20700
重庆主城区征地青苗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作物类别 标准
一类标准 二类标准 三类标准
蔬菜类(含经济作物类) 1430 — 1760 1320 —1650 1210 — 1540
粮食类 1100 — 1430 990 — 1320 880 — 1210
重庆主城区征地房屋补偿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类别 房屋结构 补偿单价
一类标准 二类标准 三类标准
砖混结构 砖墙(条石)预制盖 216—240 204—228 192—216
砖墙(条石)瓦盖 192—216 180—204 168—192
砖木结构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168—192 156—180 144—168
砖墙(片石)瓦盖 144—168 132—156 120—144
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132—156 120—144 108—132
土墙结构 穿逗、土墙瓦盖 120—144 108—132 96—120
石棉瓦、玻纤瓦盖 108—132 96—120 84—108
简易 土墙毡盖(含棚盖) 72—96 60—84 48—72
简易棚房 36—60 24—48 12—36
浙江规定录用被征地农民工资标准
2005年4月,浙江省政府发出《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政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共同出资筹集,其中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为确保政府承担的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凡2005年起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制度的,政府承担的保障资金必须在所征土地的出让金使用年终决算日之前到位;2003年、2004年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制度的,政府承担的保障资金必须在2005年底前全部到位。
同时,针对被征地农民就业难问题,《通知》规定:在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由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规划并组织实施,培训经费从征地调节资金户中调剂,纳入财政专户。用人单位和被征地农民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的,从土地出让收入或调节资金中给予单位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各地区加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建立的政策与措施
吉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
《意见》的政策基点是“以土地换社保”,即通过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筹集部分征地补偿资金,按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总筹资额度,个人和集体为总筹资额的70%-80%,政府补助部分为总筹资额的20%-30%,建立被征地农民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用于支付养老待遇。个人筹资部分从安置补助费中抵缴,集体筹资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支付,政府承担资金从政府土地出让纯收益等渠道筹集。农民参加被征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并按规定足额缴费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按月享受待遇。
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
征地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其养老金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或16%比例计发。
征地养老人员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按月发放260元或210元的生活保障金。
征地时未达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村民委员会根据征地补偿费等情况,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万元的征地安置补助费。
福建省福州市《关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
被征地农民享受特殊低保待遇:对于土地被征用比例高于90%(含90%)、符合当地城市低保条件的农户,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差额补助;原已享受农村低保的也应调整为享受城市低保标准。
对于土地被征用比例50%(含50%)至90%、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户,要纳入当地农村低保范围,并按当地农村低保线上浮30%的标准给予差额补助;
对于土地被征用比例25%(含25%)至50%、符合当地低保标准的农户,纳入当地农村低保范围,并按当地农村低保线上浮20%的标准给予差额补助。
广东省广州市
失地农民年内将纳入社保体系: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如为农民购买社会保险,对失地农民进行劳动技能培训、介绍就业等多种安置措施。此外,在征用土地的同时预留经济发展用地,确保被征地农民兑现货币安置的同时,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本版图表资料来源: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数据中心 .
不知道对你有没用~~
参考资料:http://www.fsa.gov.cn/web_db/sdzg2006/INTERNET/AGAME/sjzg/sjzg49-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