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份关于加强我县农村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议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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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请看解答:
  一、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是加强农村法律服务的客观要求

  所谓有效供给是指与消费需求和消费能力相适应的供给。当前,一方面农村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另一方面,农村法律服务的有效供给明显不足,满足不了农村各类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的需求。

  (一)农村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长

  当前,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涉法问题和涉法矛盾大量增加,农村各类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

  一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带动了农村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农村经济的发展,必然促进农村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对传统的法律服务制度和法律服务方式提出了严峻挑战。特别是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进,广大农民兴办了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迫切需要法律服务在规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行为、保护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是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带动了农村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涉及到大量的法律问题,迫切需要法律服务工作者引导和帮助农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引导和协助农村基层干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基层事务、解决基层矛盾。

  三是农民现代意识的逐渐增强带动了农村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随着社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普法工作的深入,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开始从封闭、半封闭型社会向开放型社会转化,农民的视野逐渐扩大,权利意识逐渐树立,依法维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也随之逐渐增强。

  (二)农村法律服务的有效供给明显不足

  一是农村法律服务资源匮乏,广大农民普遍不能就近获取法律服务。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集中在城市,城乡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不均衡,这是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共同现象。然而,由于我国城乡经济长期呈现二元结构,这种现象尤为突出。以我市为例,截至2007年4月底,我市律师数量虽然已达14200多人,居全国首位。但是绝大多数律师在城八区执业,只有375名律师在10个远郊区县执业,仅占全市律师总数的2.6%。而且远郊区县的律师也基本集中在区县政府所在地,真正在农村乡镇执业的律师可以说是屈指可数。

  二是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广大农民普遍承受不起市场化的法律服务。多数农民之所以不愿意通过法律服务的途径解决纠纷,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权的意识不强可能是其中的一个原因,但并不是根本原因。法律服务费用高、农民经济承受能力低才是问题的主要症结。

  现代化法律服务体系在农村的建立,归根结底取决于农村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农民收入的大幅提升。而这并不是短期能够实现的。

  此外,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提出源于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当前,农村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大与农村法律服务资源匮乏、农民对市场化的法律服务承受能力差的矛盾十分突出。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立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将政府的公共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产品向农村倾斜,既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

  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首先要明确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概念。尽管公益法律服务是近几年法律服务实践中经常提到的一个用语,但目前尚未见到确切的法理定义。

  笔者认为,公益法律服务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面向基层群众的非经营性法律服务。与此相适应,农村公益法律服务就是以维护农村公共利益为宗旨、以农民和农民工为服务对象的非经营性法律服务。

  (一)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和指导原则

  笔者认为,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是:以政府为主导,以农村公益法律服务组织为骨干,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努力建设结构合理、发展平衡、网络健全、运行有效、覆盖整个农村地区的公益法律服务体系,以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享有知晓法律常识、获得基本法律服务的权益。

  根据上述目标任务,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应注重把握以下几项原则:

  1.政府主导原则。政府是基本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公益法律服务的性质决定了政府必须承担对农村提供基本法律服务的责任。

  2.满足基本需求原则。公益法律服务毕竟是市场化法律服务的补充,应定位在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最基本的法律需求上,集中有限的资金和力量着重解决农村组织和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3.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原则。在推进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过程中,政府一方面要切实发挥主导作用,另一方面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努力实现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和服务主体的多元化。

  4.因地制宜原则。推进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能搞“一刀切”、“齐步走”。

  (二)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服务主体

  在公共领域,由任何单一的主体解决所有复杂、多样、动态的公共问题都是不可能的。因此,积极培育由政府部门、企业、第三部门和公民构成的多元化的服务主体,是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首要任务。

  2006年4月,我市开始在远郊区县进行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机构的试点。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在延庆、顺义等试点区县初步形成了以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和村法律服务室为主体,法律援助机构、民间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工作者)为补充的多元化的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主体。

  1.政府主导的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组织

  在不断完善市场化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同时,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积极扶持专事公益法律服务的组织。英国的“公民咨询局”、法国的“司法和法律之家”、日本的“邻接法律服务机构”等都属于这类机构。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中介组织还不够发达和成熟,单靠扶持和资助那些数量小、影响弱的民间公益法律服务组织远远满足不了广大农民群众对公益法律服务的需求,必须建立一批由政府主导和扶持的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组织,并促使其发展成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的骨干力量。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是我市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建的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组织,是政府在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的重要平台。目前,我市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有“延庆模式”和“顺义模式”两种典型:

  ——“延庆模式”。2006年11月,延庆县在全市率先建立了13个不占用行政、事业编制的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除东部山区3个乡镇因法律服务需求量比较少、依托相邻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开展业务外,其他乡镇都做到了“一镇(乡)一中心”。各中心由2至3名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招聘人员以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的社会待业人员为主,以公检法司退休人员为辅。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为农村组织和农民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调解农村矛盾纠纷,担任乡镇和村集体的法律顾问,免费代理乡镇政府、村集体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诉讼业务及非诉讼业务,免费代理特定范围的农民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等。

  ——“顺义模式”。2006年12月,顺义区在全区18个镇全部建立了集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于一体的镇级法律服务中心。各中心由1至2名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专职调解员(多数系本区法律专业本科或大专毕业生,少数为政法系统退休人员)作为固定服务人员,由一名专职律师和一名法官作为流动服务人员。中心的律师由各镇政府聘任的法律顾问兼任,法官则由顺义区法院4个派出法庭进行指派。

  镇级法律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担任镇政府的法律顾问,调解农村矛盾纠纷,开展法制宣传,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办理涉农法律援助案件。

  2.政府扶持的群众自治性社区公益法律服务组织

  一些国家的经验表明,社区自治组织以服务自我为宗旨而开展的公益法律活动,对推动整个社会公益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调解组织这一群众自治性组织在服务自我、服务社会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如何把握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涉法性强的特点,充分发挥农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方面的作用,是推进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2006年下半年,我市总结推广了大兴区北臧村镇诸葛营村等9个新农村建设试点村依托村级调解组织和文化大院建立法律服务室的经验。截至2006年年底,全市500个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均建立了法律服务室。2007年,我们又决定在全市1000个村和500个社区再建1500个法律服务室。此项工作列入了北京市政府2007年为群众办实事项目。村法律服务室是依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乡镇司法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员和社会法律工作志愿者共同参与的综合法律服务机构,是司法行政职能向基层延伸的工作平台。其主要职责:一是开展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二是搜集和传递农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信息,不定期组织专业法律服务工作者到村里为农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服务室工作人员由固定服务人员和流动服务人员组成。固定服务人员系村人民调解骨干,为1至2人,流动服务人员由司法助理员、律师、离退休法官和法律工作志愿者组成,定期深入村中开展工作。

  3.民间自发公益法律服务组织和志愿者

  在一些发达国家,民间公益法律服务机构是公益法律服务的主要提供者。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种民间组织大量涌现,一些民间公益性法律服务机构也应运而生。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市有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法治进行时》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和徐滔法律服务网、“爱心导航”文化交流中心、“流动人口之家”网站、“小小鸟”打工者热线、陆小亚青春热线、北京妇女维权热线、红枫妇女热线、美林凯反家庭暴力热线等十几家民间公益法律服务机构。此外,我市还有一大批热心公益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的社会志愿者。这些机构和志愿者中有相当一部分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民和农民工,在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4.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律师是法律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律师业既具有有偿性、竞争性的特点,也具有公益性的特征。律师的职业属性决定了律师有责任和义务承担公益法律服务。近几年,首都律师业积极投身公益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在我市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无论是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还是村法律服务室,律师都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前面提到的北京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法治进行时》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和徐滔法律服务网,都是由律师创办或依托律师创办的。特别是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佟丽华律师,依托致诚律师事务所成立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近二年已代理农民工诉讼维权案件近2000件,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

  5.政府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

  政府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也是农村公益法律服务的重要主体之一。政府除了以购买服务的方式间接为农村提供基本法律服务之外,还通过实施法律援助和送法下乡,直接为广大农民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除以上列举的五类主体之外,农村公益法律服务的主体还包括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其他为农村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的组织和个人。上述服务主体在服务功能上互有区分,在服务内容上互相补充,在服务方式上各具特色,共同构成农村公益法律服务的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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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2-15
没有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