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和重组的区别

重整和重组的区别

1.不同的定义。重组主要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条件,但有保值、再生希望的企业,进行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从而摆脱债务危机,恢复业务。重组是指通过买卖主营业务以外的固定资产来改变主营业务。
2.不同的影响。重组可以拓展公司的运营模式,提高公司效率,这一般是好消息,但股价是否上涨取决于重组项目的规模;重组一般指破产重组,所以有很多空头消息,股价可能会下跌。
3.不同的时间限制。重整期限由企业各方自行决定,没有时间限制,可以根据公司自身情况决定。但重整是在国家法律规定的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否则重整程序将停止。
4.不同的成本。(1)公司重整,因为不是法定程序,没有法律成本。(2)破产重整作为一种诉讼程序,不可避免地有一定的法律诉讼成本,但也有好处。例如,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在重组后将停止计算利息。对于负债巨大的企业,重整期间停止计算的财务利息远远大于法律诉讼成本。例如,管理者可以通过取消不利的、无利可图的(或低利润的)和昂贵的合同来大大改善企业的商业环境。
5.对企业经营状况的不同影响。(1)公司重整完全是自愿的,即使没有达成共识,也不会对各方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2)破产重整,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解除尚未履行的合同的权利。管理人行使此类解除权并不构成违约,企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只能根据公平原则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属于普通债权。因此,这种权利使管理者在谈判中拥有主动权,可以使管理者取消一切不利的、无利可图的(或低利润的)和代价高昂的合同,从而大大改善企业的营商环境
6.计划通过的不同条件。(1)公司重整计划完全是自愿的,必须取得全体债权人的同意,否则重整计划对不同意的债权人无效。(2)破产重整计划不需要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同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只需要“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在某些情况下,即使重组计划未能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的同意,法院仍然可以强制批准重组计划。
7.不同的时间效率。(1)资产重组期限由各方自由意志决定,无实质限制。(2)破产重整,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当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否则,重整程序终止,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由于未能达成一致的重组计划,它将面临破产清算的后果。因此,有关各方都会认真对待,增加谈判诚意,减少不必要的扯皮,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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