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陈柯桦为什么破产?

如题所述

破产原因:陈柯桦实际为惠州市东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涉嫌非法集资、经济诈骗,并有转移巨额资金之嫌。其父亲为源东集团的老板,因为陈柯桦的债务问题经常报道出很多负面影响。关于申请人陈静鸿与被执行人惠州市东信典当有限公司、陈柯桦、陈楚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惠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 粤1302民初1871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告惠州市东信典当有限公司、陈柯桦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静鸿清还欠款20万元以及相应逾期利息(以欠款2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自2015年2月1日起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被告陈楚翔对被告惠州市东信典当有限公司、陈柯桦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静鸿向本院申请执行。
拓展资料
破产的含义
1.经济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的一种特殊经济状态。在此状态中,债务人已无力支付其到期债务,而最终不得不倾其所有以偿债务。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一种法律手段和法律程序。通过这种手段和程序,概括性地解决债务人和众多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2.一般而言,破产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状态,也称事实上的破产,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债务人丧失了继续经营事业的财产承受能力;另一类指债务人发生了债务清偿不能的财务危机。但是在法律上使用“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所适用的偿债程序和该程序终结后债务人的身份地位受限制的法律状态。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以将债务人所有财产公平清偿给所有债权人为目的审判上的程序。
4.破产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原因。支付不能或债务超过,都显示了债务人无法进行清偿债务的状态,因而进行破产这样的清算型处理。
5.债务人不能支付时,法院根据申请以决定宣告破产;债务人停止支付时,推定为支付不能。
6.“倒产”指债务人在偿还期满不能偿还债务的状态,即处于已无可挽回的经济状态。表现为:债务人签出的所有有价票据无效;受到银行停止交易处分的通知;正在进行破产以及其它倒产程序的申请。在日本,现行倒产制度包括破产、和议、公司整顿、特别清算、公司更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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