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费用收费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管理人报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百分之十二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百分之十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百分之八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百分之六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百分之三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百分之一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百分之零点五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百分之三十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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