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进行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这说明是公司营业执照丢失或者损毁,正在补办申领的状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精神,其中要求:对于营业执照丢失或损坏企业无须再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作废声明由企业按照自主公示、自负其责的原则,免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事项取消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 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 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 实的事项、理由以 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 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 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 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 文件、材料退回申 请人;属于5日内 告知的,应当收取申 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 请文件、材料的凭 据,逾期不 告知的,自收到 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 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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