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为: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伤残等级鉴定一共分为一级到十级。从一级到十级伤残程度逐渐减轻。伤残是指因为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部位的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一级伤残是指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比如瘫痪。二级伤残是指只能在床上或者椅子上活动。三级伤残是指只能在室内进行活动。四级伤残是指只能在自己居住的辖区内活动。五级伤残是指员工的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受到限制。六级伤残是他不能做之前从事的工作。七级伤残是指可以从事短暂的活动,长期的活动就会受到限制。八级伤残就是日常活动有一小部分受限制。九级伤残就是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十级伤残是最轻的,是指社会交往有一小部分受到限制。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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