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中多债权人对执行价款的受偿顺序

强制执行中多债权人对执行价款的受偿顺序

一、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则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二、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3、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
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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