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内容

如题所述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是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
1.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4.贷款人可以定期公告提示贷款可能产生的后果、逾期会产生的罚息、提前还款需要支付的费用等。
具体条文解释:
1.第六百六十七条中的“借款”,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量的货币和其他有价物转移给他方,并且另一方接受货币和其他有价物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偿还的协议。
2.借款应当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并且贷款人在借款人提供借款时收取费用。
3.贷款人将利息先收取然后再将本金给付借款人的行为违法,未收取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4.如果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提前还款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者服务费等条款,一旦借款人选择提前还款,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者服务费等。
5.如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则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6.如果当事人在赠与合同中约定了赠与财产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赠与人不承担责任,则赠与财产有瑕疵的情况下,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7.如果当事人在赠与合同中约定了受赠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存在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赠与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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