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的债务是共同的吗

如题所述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由该夫妻双方平均分担清偿责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离婚时有权向债权人要求偿还;该债务未用于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形,或者事后未加以追认也不得要求偿还。”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在婚前就知道夫妻一方有大额债务并且已经在生活中用过这笔钱的话,那么离婚时就可以要求该笔钱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到了约定借款使用范围或者没有得到一方的认可的话,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证明其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婚姻关系的延续产生的债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第24条的规定,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婚内另一方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婚姻关系的延续产生的债务,由债务人自己承担后果。由此可以看出,除非该款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之外的话,婚内的双方不能证明该款项属于婚前所负债务。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该款项既不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的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亦不属于借款本身,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第2款所规定的情形。
二、夫妻双方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证明夫妻之间存在真实婚姻关系或者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负债时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但未作明确约定不明确的除外。在夫妻之间有较大金额财产赠与或者共同购置生产经营所得的情况下,当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配偶属于共同债务时,应由债务人举证证明其配偶对所负债务没有过错或者参与程度较低,但仍需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当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所负债务是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时候,则可以推定该债务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或登记占有而为。比如双方结婚前就已经有婚内对外大额负债发生了,但在结婚之后并未进行债务确认。此时此时离婚时很可能就需要另一方举证证明该笔债务是基于婚姻关系产生为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对个人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三、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未经债务人追认,否则不发生夫妻共同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双方按捺手印,所负债务应当共同承担。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就是说,离婚时如果没有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其中一方个人没有做出任何决定,那么双方婚后形成的债务就不发生夫妻共同清偿责任,即使债务人事先知道这些约定,也应当由债务人来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如果债务与其相关的其他财产已经进行了约定或已经获得了合法所有权的话,那么即使没有进行明确的约定或没有获得合法所有权,只要债务存在与其相关的其他财产且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这种情形下,债务即为有效。这种情形下即使相关财产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这种情形下所负债务属于一支一人的个人债务;即使不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这种情形下所负债务具有明确来源且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这种情形下所负债权属于夫妻另一方个人债务。
四、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债务人与其配偶之间有相互串通,以虚构债务等方式逃避债务责任,或者对债权人进行虚言,导致其不能得到自己合法权益。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需要或者基于前述婚姻关系产生的。人民应当根据举债人使用个人财产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对夫妻共同经营、管理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况,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以虚假工资证明向他人借款的,另一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证据材料的,人民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时就已经知道被告与其配偶之间有相互串通、以虚构债务等方式逃避债务责任的事实,原告作为一名债权人也是应当了解该情况,在庭审中也已经对原告的证言进行了核实。但是双方就借款金额、使用范围、归还时间以及利息等事实发生争议,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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