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居民用电收费标准

如题所述

青岛居民用电阶梯价格为第一档0.5469元/千瓦时,第二档0.5969元/千瓦时,第三档0.8469元/千瓦时。
第一档:电量每户每月210度及以下,电价不变,执行峰段每度0.5769元,含税下同,谷段每度0.3469元。
第二档:电量每户每月210-400度之间,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执行峰段每度0.6269元含税,下同,谷段每度0.3969元。
第三档:电量每户每月400度以上,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3元。执行峰段每度0.8769元含税,下同,谷段每度0.6469元。
采用实行阶梯电价的原因有:
1、有利于理顺电价机制,减少电价交叉补贴,改善我省电价结构,促进各类用电的比价关系更趋于合理。
2、是有利于建立公平负担的用电机制,通过实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可兼顾不同居民承受能力,既保证大多数居民用户的电价维持稳定,又能实现用电量多的居民用户按用电需求负担电费,公平负担。
3、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通过实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可以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引导用户特别是用电量多的居民用户可以调整用电行为,促进科学、节约用电。
综上所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同一地区、同一电网、同一类别的发电、供电、用电的电价政策应当统一,以利于公平竞争,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第六百五十五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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