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将被列入"黑名单"吗?

如题所述

10月9日消息, 人社部近日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社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出台政策就好,这样就可以保护农民工的收入了,给那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有一定的威慑是好事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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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0-10
《劳动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该法第九十一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依照该法律;(三)低于当地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还规定,对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问题的,劳动行政部门要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反本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至于对拖欠工资如何处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