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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凤凰城小区业主公约
(试行)
为加强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本公约对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凤凰城小区(一、二、三期)
座落位置:三元桥
第二条、业主基本义务
本物业区域内的所有业主应共同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公约规定,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本公约以及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公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二章 业主权利义务及物业使用和维修
第三条、业主权利
1、业主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2、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业主对业主大会的各项议题享有表决权;业主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并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就本物业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3、业主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其名下物业自用部位的装饰装修;有权自行或聘请他人对其物业自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并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及场所、共用设施、设备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企业及时修缮;
4、业主有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收费情况,并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规定和期限公布业主委员会经费及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和收支帐目;
5、业主有权要求异产毗邻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拒不维修并造成业主或他人损失的,可向业主委员会投诉直至申请有关部门调解、仲裁或诉讼。
第四条、业主义务
1、业主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公约的规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遵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公约订立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
2、业主应执行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决议;
3、业主应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求相邻受影响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不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不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本条中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指不属于任何单个业主所有而为全体业主共有并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顶盖等)、外墙面、屋顶、走廊、过道、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照明灯具、消防系统、保安系统、化粪池、自来水分户水表以外计费水表以内的上水管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水管道、雨落管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空地、道路、绿地、变配电系统、供气系统、通讯系统、电视系统、市政排水设施、本物业区域的外围护栏及围墙等。不擅自封闭阳台,如需封闭,也应该集中统一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图纸,业主应按照统一的设计图纸封闭阳台,如果业主自己已经封闭了阳台,又与整体外观设计不符的,应该统一整改,以达到整体美观、协调的效果。
例如: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阳台外和窗外不吊挂和晾晒物品,不擅自张贴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如因业主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4、业主应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园林、小品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遗撒垃圾、杂物;不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堆放。
5、业主应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在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害物质;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并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进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6、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7、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应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行入户维修,如因该等维修而损坏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损失。
8、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遵守物业有关规定和制度。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公共部位和公共场所。
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内施工,集中时间使用电动工具,并提前告知相邻周围住户后方可施工操作,装饰装修房屋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墙、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半年之内不得进行第二次装修。
9、业主应对其家属、房客、代理人、雇工、承租人、访客、朋友及其他使用者因疏忽和/或错误造成对本物业或其他业主的相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10、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公用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拆改。
11、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照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12、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小区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13、业主在本小区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行驶和停车管理规定。
各楼座大堂前属专用消防通道,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除特殊情况(如搬家;接送老人、小孩、残疾人;救助病人;火灾隐患(119)等)外,任何车辆严禁私自占用、停放。
14、业主自行车6个月以上不使用时,请通知物业管理公司,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存放。
15、业主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也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以上禁止行为如有发生,在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制止、整改并上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或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后执行。
第五条、紧急避险
1、当业主或租户不在屋内,而出现紧急情况,诸如屋内着火、燃气泄漏、跑水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发生时,在无法联系到业主和租户,或者业主和租户无法及时赶回在征得业主同意之后,为了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物业公司有义务在通知派出所后,在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采用非正常方式进入屋内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由事故引发者承担。
2、在异产毗邻的其它房屋出现险情,需要相邻业主提供方便紧急避险时,相邻业主应提供方便,以使灾害减少到最小,不得人为阻扰抢险。
第六条、公共设施
1、业主应自觉爱护公共设施、公共设备、公共绿地等,不得占用或擅自挪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及相关场地;不得违章搭建,私设摊点;不得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等;当遇到破坏公共设施、公共设备、公共绿地的行为发生时,应马上制止。
2、对于所有使用不当造成公共设备设施损坏的,应按价赔偿。
3、业主应自觉维护小区的公共利益,不侵占公共区域、不侵占公共绿地。
4、儿童游乐场的设备设施仅供儿童使用,成人不得使用儿童游乐场的设备设施,以免造成设施的损坏,给儿童带来不应有的伤害。
第七条、对在小区中开办公司的相关规定
1、不得影响异产毗邻的其它业主,公司员工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在公共区域抽烟、乱扔烟头、吐痰,不得制造噪音和光污染,不得将户门敞开办公,所有人员均须严格遵守市容法规的相关要求。
2、所有在小区开办的公司必须证照齐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守法经营,在开业之前必须征得周边业主的同意,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查验小区内开办公司的相关证照,对于证照不全的公司,物业公司有义务对其张榜公布或门前黄牌警告,以保证业主们的利益。
3、所有在小区开办的公司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经营和贮存有害物质等所有可能对小区居民产生危害的物质。
4、出租房屋的业主和产权人有义务对在小区内经营的租户进行《业主公约》的教育,使其了解并遵守《业主公约》,一旦违反《业主公约》又拒不悔改的企业业委会将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在小区内进行公示。出租房屋的业主或者产权人因没有查验租户公司相关手续的,对于给其他业户造成损失的,业主和产权人负有相应连带责任。
5、所有在小区开办的公司每次搬家须交纳一定费用,且搬家应避开电梯使用高峰,无特殊原因不得私自占用电梯搬出物品,搬出物品须使用消防电梯。
6、根据出租协议中规定按时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相关费用(包括水费、物业费、供暖费等)。
7、所有在小区开办的公司工作时间为:9:00-12:00,13:00-17:30,周六、周日休息。如遇加班应事先征求相邻业主同意后方可执行,但须注意减少噪音,不得影响相邻业主的正常休息。
公司及员工应严格遵守大堂门禁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公司或者员工搬出小区时应交还门禁卡。(建议向公司收取门禁卡押金,或在公司搬出小区后如未交还门禁卡,由该房屋的业主承担责任。)
8、所有在小区开办的公司及其员工应安全、有序、文明乘坐本小区区域的电梯,超载时注意礼让。
9、所有在小区开办公司的,不准在本小区区域内散发给相邻业主小广告,一经发现,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并限期整改,并通知业主委员会及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八条、其他条款
随地吐痰、大小便,随地遗撒废弃物,乱扔烟头的要即时清理,并做两小时义务清洁员,或雇用清洁人员做两小时义工(或缴纳相当的费用)。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的交纳
第九条、业主应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与业主大会确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并按期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进行催缴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催缴,催缴方式如下:
欠费一个月以上电话催缴;
欠费二个月以上书面当面催缴;
欠费三个月以上公示公告催缴;
欠费六个月以上法律诉讼催缴。
同时,业主应按时交纳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和供暖等费用。
第十条、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进行其他特约性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续筹,
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管理小区的公共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及选择存储等有关事宜,小区公共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小区公共收益
小区的公共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大会授权委托业主委员会对公共收益进行管理,定期进行收支状况的公示,收入部分可充抵部分物业费,也可以给小区增添部分与业主有关的必要设备设施。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经费
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的实施细则,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经费应根据业主大会决议确定的筹集办法由业主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为了不增加业主的负担,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经费从小区公共收益部分中提取。
第四章 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要求新业主和承租人承诺遵守公约并将本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必要附件,并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五条、业主饲养宠物,应遵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时清理宠物粪便,对于不即时清理的要做两小时义务清洁员,或雇用清洁人员做两小时义工(或缴相当的费用);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7:00——19:00。
第十六条、业主所有的机动车在住宅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车辆出入应按物业管理企业的要求出示证件:机动车出入卡(电子)。
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防盗报警器限一周内整改,对于逾期不整改的车辆,拒绝进入本小区。
分配。
例如:留出适当数量的访客车位后,按顺序登记分配/轮换分配/以抽签的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物业应按照设计用途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业主应征得相邻其他业主以及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业主因房屋维修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用道路、场地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物业管理企业签定书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的赔偿。
第十九条、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设立的经营性设施之收益应当纳入公共维修基金或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二十条、如本物业房屋因火灾、台风、地震、地陷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遭受破坏,以致大部分不能使用,业主委员会应召开特别业主大会,决定房屋是否修复或重建以及修复或重建费用的筹集办法。
第五章 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第二十一条、业主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公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或造成物业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负赔偿责任。
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其他业主以及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授权的物业管理企业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书面通知违约者纠正错误并承担相应费用;
2、业主委员会可授权物业管理企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违约人姓名、住址及具体违约情况;
3、业主委员会可按照本公约的规定自行处理;
4、可依照公约规定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公约或严重违反物业管理合同且尚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业主,自行丧失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二十三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凤凰城小区分一、二、三期分期建设的,一期物业公司现为华润物业公司,二期、三期物业公司现为仲量联行物业公司。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有一个物业公司管理的规定要求,本次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重新选择物业公司管理凤凰城小区的物业(可以请华润和仲量联行一起参与投标),业主可以报名参加旁听,业主委员会将按照北京市房地局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并随时公布招标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本公约的解释权属于凤凰城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休会期间由凤凰城业主委员会进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公约的修改只能由业主大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作出决议予以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公约如有与国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本业主公约,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自2007年7月9日起生效。
2、小区是封闭性的? 那么物业的资格应该是更为高级,最起码是二级资质。您说10年前就是 那估计您的小区比较高级
3、没有约定的 大的方针也要遵守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
4、默认的应该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2010年4月20日 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址是
http://www.bjfdc.gov.cn/public/article/law.asp?Id=1283 5、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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