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进物业是否应得小区业主3分之2同意?

如题所述

需要分情况而定:

1)如是前期物业服务,即为解决物业建成之后、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物业服务之需,而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该物业服务企业对特定时段进行物业服务。依《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负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与之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定义务,且需在与业主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不能以自己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不履行合同。

2)如是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后,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可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此时,即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届期限,一旦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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