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

如题所述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以下简称《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规定,现就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以下简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和补贴政策衔接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调整职工住房补贴标准

  (一)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按月住房补贴标准。从2005年1月起,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按月定额发放。其中公务员为: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局)级,1400元;正司(局)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为:技术工人中的初级工和1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和15年以上(含15年)、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9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00元。

  (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住房差额补贴。2005年1月1日起,对住房未达标老职工以及因职务晋升、技术等级晋升新形成的级差,其差额面积基准补贴额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调整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5元。

  二、无房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方式

  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根据其是否已享受购房政策优惠分别处理。享受购房政策优惠,是指本办法印发前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住房、集资建房以及按上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购买的腾退已购公有住房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

  (一)已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无房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方式。

  1.无房老职工1998年底前的住房补贴,按照《方案》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为:〔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0.66×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13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2.无房老职工和无房新职工1999年1月至2004年12月的按月补贴,按照《方案》规定的标准计发。月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0.66。

  (二)未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无房职工2005年1月1日以前年度的住房补贴,按《方案》规定标准发放。其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部分,结合完善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住房制度另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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