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是: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扩展资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及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
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与财政部联合签署发布,共六章四十四条,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是: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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