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
经验主义哲学家
休谟认为,我们通过感觉经验所获得的材料就是知觉,即他所说的“心灵的内涵”,这种知觉采取两种形式,休谟将其区分为印象和观念。我们平日直接感受到的声、色、味、爱、恨等便属于这种印象,思想的原始材料就是印象,观念则只是一个印象的摹本,两者只有鲜明程度的差别,并无本质上的差别。他坚信我们所有的只有印象,心灵永远也无法超越印象和来源于印象的观念。在这种经验主义原则下,休谟否定了
因果关系的存在。
对于一件事情,哪怕再细微,如天下着雨,衣服湿了,我们都认为这两件事之间必然存在着前因后果的联系:下雨是衣服湿的“因”。但休谟却提出了一个问题:“什么是因果观念的来源?”如前面他所说的观念是印象的摹本,于是他转而探讨是什么印象给了我们这样的因果性观念。对此他回答“并没有与这个观念相应的印象”,于是否认了因果性观念的存在。他曾提出各观念的联系原则可分为三类:相似、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接近、原因和结果,并认定因果性并非我们观察到的对象的性质,毋宁是一种通过a和b随时重复而在心灵中的产生的“联想的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