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方式

如题所述

答:具体送达方式有六种: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人民法院最常用、最基本的送达方式,又称交付送达,由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

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如果该公民不在时,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是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的负责人签收;

3、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收;

4、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代理人签收;

5、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注意:调解书的送达需要当事人自己签收,不能由他人代收,因为调解书的达成是当事人自愿达成,一经接受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接受,即视为调解未成立,所以调解书的送达是不能他人代收的。

二、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邮寄送达的方式主要是针对一些距离法院较远的当事人,采用邮寄送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路途遥远的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及诉讼时间。法院的邮寄送达一般情况下都会有回执,回执上显示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三、委托送达

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可以依法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送达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相关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对转交送达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

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五、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注意: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公告期限届满后即视为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五种方式均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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