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收款人不是借款人

如题所述

张某向崔某借款160万元,并向崔某出具了借条。但张某口头对崔某说,自己的银行卡出了问题,让崔某将钱打到张某的朋友陈某的银行账户中。
      崔某于是按照张某的要求将160万元打进了陈某的银行账户。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还款。经催要无果,崔某无奈,只能将张某告到法院。

      庭审过程中,张某抗辩称,实际收款的陈某才是真正的借款人,自己只是受陈某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向崔某借款,自己只是名义借款人。对于所借款项,也均是由陈某使用。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追加实际收款人陈某作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陈某到庭后,自认张某确实是受自己委托,向崔某借款,所借款项也是全部由自己实际使用了。
      最终,法院认为,张某是受陈某委托,以自己名义向崔某借款,因此,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当事人是陈某和崔某。故判决陈某向崔某承担还款责任。张某无需向崔某承担还款责任。

      在民间借贷实务中,借款人和实际收款人不一致的情况还是很常见的。那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谁来承担还款责任呢?通常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如果经查明,借款人只是受实际收款人委托,以自己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借款实际由实际收款人使用的。此时,实际收款人才是真正的借款人,应当由实际收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其次,如果经查明,借款人并非是受实际收款人委托,以自己名义借款,实际收款人是借款人向出借人指定对收款人,那么出借人向实际收款人支付借款,视为出借人履行了发放借款本金的义务。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应当由借款人来承担还款责任。

      在此类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都需要实际收款人出庭。实际收款人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追加实际收款人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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