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的劳动合同没有解除(提出辞职才几天),但新公司要求马上入职,现在去新公司上班了

原公司现在要求回去上班,走完流程(也就是上完一个月),否则会申请法律仲裁,假如不回去会如何,最坏的结果怎样?
在离开原公司之前有和原公司主管商议,主管说离开后可以作为请假处理,够一个月后办理离职手续,但当事人离开两天后,原公司主管又说人事经理不同意这个处理方法,必须走完流程 - -

  原公司会让你承担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可以追究新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看《劳动合同法》第91条。

  你现在有两条路,一是按《劳动合同法》第36条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争取尽量早走,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二是按下面的方法办。否则30天后用人单位说没有收到你的辞职报告,又没辙了。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申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30天内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具体原因,如果公司侵犯你合法权益,这个原因最好写上),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需有公司印章)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前与本人结清工资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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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2-22
在这个问题上你是有过失的,即首先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履行提前三十天书面告知义务;其次,在尚未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入职新的公司。
问题的焦点并不在于是否回去上班以及所谓的走完流程,而是你与原公司间是否存在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条款类的约定,如果存在上述问题中的任一个,则你的擅自离职会因原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公司甚至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向新单位发难,那时,你岂不是四面楚歌?!
但如果你与原公司间并不存在上述问题,则你只是未履行提前书面告知义务,那么,原公司申请劳动仲裁似乎有些小题大做,也实在想象不出仲裁请求会是什么?即使仲裁委支持了原公司的仲裁请求,充其量会裁决你向公司支付擅自离职造成的损失,但损失在哪呢?!
仅就所谓的人事经理提到的走完流程而言,可不予理睬,最多原公司会套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不再支付你已工作期间的工资。除此之外,究竟不知道原公司还会做出什么举动,就只能拭目以待了。追问

劳动合同中有一条说到要保守甲方(原公司)商业机密 现在当事人左右不是人了 - -

追答

劳动合同中的“保守甲方(原公司)商业机密”,应属于竞业禁止条款,其中应明确约定在离开公司后的二至三年内,不能到同行业中工作,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数额巨大。关于这个问题,建议你认真阅读一下《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2个回答  2011-02-22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3个回答  2011-02-22
最坏是算旷工,开除。

劳动仲裁不会支持其他诉求。

如新单位不在意你是被开除的,那就没问题了。
第4个回答  2011-02-22
看你们当初签的合同里有没有约定赔偿条款,如果没有就赔一个月工资就行了。如果有那还要看看当初怎么约定的追问

当初合同是一个月的违约金 - -

追答

那你只能是赔了,可以找新公司商量一下,看能不能负担一点。我们公司以前找个翻译,后来给多一个月工资赔偿给她原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