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我在股市里买了600张111051怀化债,按交易规则,债券是净值交易,全价结算,也即是我买时价格为债券净值+债券已经产生的利息。到今年2月债券又要付年息,证券公司就把全部年息按20%扣了所得税。但我得到的年息,买卖当前之前的部分我已经付给别人,买入之后产生的利息才是我真正得到的。我觉得所得税应是自己真正得到的利息扣税,之前别人在交易时已领取的利息不应有我来付。哪有别人领利息,我帮他付所得税之理。但银河证券就这样野蛮地代扣了?这样扣税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