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如何做到权责明确,是否需要公有制成分控股?

" 引入私人投资主体的股份制,也并不意味着私有化。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还要看影响力与控制力。国有企业实施股份制,可以引入多个私人或其他所有制投资主体,更好地发挥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这是否意味着股份制中公有制成分不一定控股,同样可以通过行政命令或政府本身威信力达到其控制目的?

  一、严格政企分开与法人治理结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政府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也不再比照党政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确定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待遇,实行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办法。

  对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国有资产规模较大、公司制改革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好的国有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经政府授权,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

  政府与被授权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以下统称被授权企业)签订授权经营协议,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被授权企业应当有健全的资产管理、股权代表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审计和监督管理制度,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并承担国有净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依照《公司法》明确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并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统一决策和选聘经营者的作用,建立集体决策及可追溯个人责任的董事会议事制度。董事会中可设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独立董事。董事会与经理层要减少交叉任职,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不得由一人兼任。一定要强化监督机制。强化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不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派出,监事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二、有一些人认为,国有企业要想解决好公司治理问题,只有通过实行私有化,使经营者与所有者合一,国有企业才能创造效益。

  但股份制恰恰是以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为核心的,所以,私有化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是相背离的。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战略方向,也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是国有企业改革全面推向深入的重要标志。但是,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绝不等于推行私有化。股份制虽然兴起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但它仅仅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的模式,公有制企业可以使用,私有制企业也可以使用,本身并不是公有与私有的分水岭。

  股份制的内在要求是投资主体多元化,但投资主体并不一定是私有者。股份制之所以有效,原因在于其实现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从而提高了公司决策中的制衡效能,使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但投资主体多元化并不必须引入私人投资主体,通过国有公司相互持股、国有公司引入其他法人事业单位持有股份等形成法人持股的股份制模式,同样也是股份制。

  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其目标是通过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提高公司治理效率,使所有者真正到位,而私有化并不必然保证上述目标的实现。公司治理效率之所以成为难题,在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导致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一些人认为,让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一致化的最简单做法,就是使经营者成为所有者。而国有资产的特殊性导致的层层委托代理链条过长,所有者无法真正到位。所以,他们认为,国有企业解决公司治理问题,就要通过实行私有化,使经营者与所有者合一。但作为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模式的股份制,恰恰是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为核心的,通过股份的合理配置和股权的科学行使,解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给公司治理带来的问题。所以,私有化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是相背离的。

  引入私人投资主体的股份制,也并不意味着私有化。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还要看影响力与控制力。国有企业实施股份制,可以引入多个私人或其他所有制投资主体,更好地发挥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更重要的是,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实践中,必须警惕某些人打着股份制等于私有制的旗号,借机混水摸鱼,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邓小平曾反复强调一定要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什么叫马克思主义”这个问题,1985年4月,他指出“我们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个好制度,必须坚持。我们马克思主义者过去闹革命,就是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崇高理想而奋斗。现在我们搞经济改革,仍然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年轻一代尤其要懂得这一点。”现在看来,邓小平的论断在今天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实践中仍然有指导意义,我们必须清楚认识国有企业股份制并不等于私有制。
  一些人认为国有资本“一股独大”的状况,使得其他股份在决策中缺少发言权,无法实现股权多元化所应具有的权利制衡作用;而作为国有资产代理人的经营者必须在完善的激励和监督约束机制条件下才能较好的履行其职责。国有资本过大,社会资本对其“稀释能力”比较小,多数社会资本持有者或战略投资者把其看做“庞然大物”,而不敢“越雷池一步”,因此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的股份制改造进展不大,而且困难比较大。

  我们认为,既然是国有企业,是国有资本,国有资产代理人最重要的、首要的工作就是对国家负责,在国家的具体监督约束机制条件下开展工作,而非可以为所欲为甚至胡作非为。这里必须指明的是,反对国有资本“一股独大”,认为要“稀释” 国有资本,其目的有削弱公有制、侵占国有资本和否定公有制的嫌疑。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就“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是全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是一种与较高社会化生产力相适应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它为社会主义经济在全社会自觉保持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提供了可能,我们必须坚持不动摇。

  国有企业国家必须控股,才能保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企业在其所在领域的控制力。引入多个私人或其他所有制投资主体,可以增强企业实力,激活企业活力,扩大企业影响,从而提高公有制经济的影响,巩固公有制经济的地位。行政命令不能代替经济规律,只有运用资本的力量,顺应规律,才能发展社会主义。

参考资料:http://www.hbsky58.net/pages/contentshow.asp?id=2668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2-18
坦诚地说,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后如果还是公有制成分控股的话,是很难做到权责明确的。但还是有一些摸索阶段的经验。建议你去找找国资委副文任邵宁的讲话发言,会对您有一些启发。

行政命令及政府当然有其力量达到控制的目的,不一定要靠资本的力量。但有一些公益事业,比如公交等,一般认为光靠行政力量是不够的,还要公营才好。但这种行业一般不以营利为目的。大多数行业国有可以控股,也可以参股,也就是说不一定要求控股。

如果要达到权责明确的效果,国有控股比国有不控股更好些。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2-12
需要公有制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