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四川大学女研究生发布不当言论,并侮辱中国人?

如题所述

6月21日,四川大学发布了一份通报,称该校2022级硕士研究生张某在其个人社交账号上发布了一段不当视频和言论,这一行为引起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事情发生后,学校立即进行了调查,并依据相关法规对张某做出了处罚。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张薇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和肖像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薇在未经中年男子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肖像录制并上传到网上,并且捏造事实,诽谤其为“猥琐老头”,严重侵犯了其隐私权、名誉权和肖像权。因此,中年男子及其家属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薇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的行为,都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并且,值得指出的是,侮辱罪、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也就是说,对于侮辱罪、诽谤罪,只有被侮辱人、被诽谤人亲自向人民法院控告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对于被侮辱人、被诽谤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侮辱、诽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其次,从道德角度来看,张薇的行为已经违背了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应当受到道德谴责和教育引导。作为一名高校研究生,张薇不仅没有遵守基本的社会公德,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没有遵守职业道德,恪守新闻真实性原则。她在没有查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就随意发布不实信息,并且用恶毒的语言攻击他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她不但没有体现出高校研究生应有的素养和风度,反而给高校教育和新闻专业抹了黑。因此,她应当受到社会的道德谴责和教育引导,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诚地道歉,并且改正自己的行为。最后,从教育角度来看,张薇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学校的纪律规定,应当受到学校的纪律处分和教育管理。

根据《四川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第7条(三)规定:“利用网络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进行诽谤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根据这些规定,张薇的行为属于留校察看处分的情形。因此,学校对她做出留校察看处分是符合规定的。同时,作为一名党员,张薇的行为也违反了党的纪律要求,应当受到党内纪律处分。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综上所述,四川大学对张薇做出的处罚并不是避重就轻,而是依据相关法规和原则做出的。这样的处罚既体现了教育惩戒相结合的育人方式,又体现了对张薇个人成长和未来发展的关怀和帮助。当然,这样的处罚也不是终点,而是一个新的起点。张薇本人要认真接受教育和管理,深刻反思自己的错误,改正自己的行为,重新赢得社会和公众的信任和尊重。在此希望,任何处罚都法有所依,罚有所依,同罪同罚,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目标,体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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