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持股比例限制的股东权利不包括

如题所述

有持股比例限制的股东权利包括提案权、诉讼请求及股东代位诉讼权、临时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临时会议提议权、召集及主持临时股东大会权等。

拓展知识:

1、诉讼请求权、股东代位诉讼权(需持股1%、180日):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监高的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满足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就董监高的上述有关行为享有诉求请求权和股东代位诉讼权。

2、提案权(需持股3%):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满足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3、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提议权(需持股10%):

《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满足条件的股东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满足条件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4、召集及主持临时股东大会权(需持股10%、90日):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在董事会或监事会不召集或主持临时股东大会的,满足条件的股东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有下列权利:

资产收益的权利;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等文件的知情权;表决权;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的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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