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调整对象主要包括

如题所述

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各类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两类。

一、国际金融法介绍

1、金融法定义

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间货币金融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说,就是调整货币流通和资本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来看,金融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金融法专指银行法,这是因为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银行法是金融法的基本法;广义的金融法则除包括银行法外,还包括货币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等

2、国际金融法主要内容

国际贸易金融法主要涉及国际票据制度,国际支付规则等与贸易相关的金融法律制度,国际投资金融法主要涉及贷款,证券与信托投资,投资基金与融资担保等多种形式的国际融资和相关金融市场,银行与金融监管;国际货币金融法则主要涉及国际储备,国际收支与汇率。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介绍

1、金融监督管理关系

金融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国家金融监督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组织和管理全国的金融事业和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经济监督管理关系。具体包括:

中央银行因货币发行和货币流通而同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所形成的货币发行关系、现金与转账结算等货币流通管理关系。

金融监督部门因各类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而产生的主体资格监管关系。

金融监督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的监管关系,包括因存贷管理、结算管理、信托管理、保险管理、融资租赁管理、证券发行交易管理、期货期权交易管理等而发生的监管关系。

金融监督部门对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非法从事金融活动进行查处而产生的金融处罚关系。

2、金融业务关系

金融业务关系是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而在其他平等的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因间接融资业务的开展而发生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存贷款主体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如存款关系、贷款关系、拆借关系等。

因直接融资业务的开展而发生在证券、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投资融资主体之间的发行、交易关系,如证券发行买卖关系、承销关系,证券交易买卖关系、行纪关系,证券发行服务与交易服务关系等。

因金融中介服务业务的开展而发生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之间的金融中介服务关系,如结算、汇兑、咨询、信托、租赁、代理等关系。

因开展特殊融资业务而产生的特殊融资关系,如因外汇买卖、期货期权交易而产生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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