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医疗纠纷有什么基本原则吗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处理医疗纠纷要坚持以下三点基本原则: 1、要坚持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置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要求,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提,并不仅仅是在程序上对当事人的一种安慰,给当事人一个平息情绪的缓冲时间,而是对以往程序上作法的一种否定; 2、必须坚持医患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原则;在处理医疗纠纷的事情上,对待医患双方当事人都要秉承平等的原则,同时医患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3、坚持过错原则;处理医疗纠纷中的过错原则,不仅是在对患者治疗中的过错,也包含在履行医疗合同过程中的过错。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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