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和审查制的区别

立案登记制和审查制的区别

1、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2、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什么是立案登记制: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之后,是指法院对当事人起诉,不再进行以前立案审查,仅对立案形式上做一点简单核对,除了国家规定,不予登记立案情况除外,只要有人提出诉讼,一律接收进行立案,并给诉讼人出具书面凭证,如果提出诉讼当事人材料和证据齐全,法院可以当场登记立案。
什么是立案审查制:立案审查制说简单亿点也很简单,就是当一个人遇到了有冤有事情需要提出诉讼的时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对于人民要诉讼的案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审查之后决定是否进行受理,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是不是管辖权范围内。
两者本质上有什么区别:这两者在本质上也有区别,在诉讼时间起点上不同,立案审查制是从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立案的时候,才是诉讼开始起点,但在立案登记制度情况下,是从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开始,只要符合诉讼条件,那么这个时候就是诉讼时间起点。其次对于立案的条件也是有所不同的,在审查制下,法院会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进行审查,而审查的话尺度不一,标准不一的,在立案登记制度下只要符合形式,一律接收,一律立案,一律进行提出诉讼。第三,对当事人的保障权利不同,在立案登记下会更加公平,法院一律接收当事人诉求,没有障碍。以上几点可以看出立案登记制使国家法律实行更加畅通无阻,更保障了人们诉讼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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