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生效和失效规则是什么?

如题所述

生效规则

1、即时生效

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这种情况一般来说作出行政行为和行政行为开始效力的时间是一致的。即时生效的行为因为是当场作出,立即生效,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适用条件相对较为严格。它一般适用于紧急情况下所作出的需要立即实施的行为。

2、受领生效

所谓受领生效,是指行政行为须为相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所谓受领,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方,并为相对方所接受。受领生效,一般适用于特定人为行为对象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对象明确、具体,一般是采用送达的方式。

3、告知生效

告知生效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对方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方才能开始生效。与受领生效不同,告知生效所适用的对象是难以具体确定的相对方,包括不特定的多数人和具体的相对方,但住所地不明确,从而使行政行为的内容无法一一告知或难以具体告知。

4、附条件生效

附条件生效,是指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条件,在所附期限来到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

失效规则

如果行政行为具备下述情形,行政相对方可视之为无效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这是构成行政行为的主体要件。

(2)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主观方面的要件。

(3)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职责的行为。即有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客观方面的要件。

(4)行为的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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