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反驳录音 证据 ,可以从对方录音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与证明力大小进行辩驳。 由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最高法院关于行政 诉讼 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