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期限计算原则

如题所述

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计算遵循《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法要求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来计算,期间开始时的时和日不计入期间。如果期间届满日为节假日,应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作为届满日期。对于未告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况,复议申请期限的最长时限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诉讼领域对此有所讨论,通常从实际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需兼顾法律关系稳定性及善意第三人利益。

对于未告知申请权及期限的情况,《行政复议法》同样没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有所规定,例如,1991年司法解释认为,起诉期间从实际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间算起,但逾期最长不超过1年,1999年司法解释将此期限延长至2年。在制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时,曾考虑过这两种期限,但最终未在条例中明确,强调了行政机关告知义务的重要性,以防止复议申请期过长。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的申请期限延误,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此理解,有人认为是申请期限中止,有人理解为延长。中止侧重于法定期限的完整性,而延长则关注实际效果。一般原则是,超过复议申请时效可能导致丧失申请权,但《行政复议法》考虑到公正性和防止违法行政,可能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丧失申请权。

在计算期限时,需注意继续计算与中断的区别。行政复议期间不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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