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01-30
不是行政复议,而是审理本案的本院合议庭进行复议。如果是本院审委会作出的决定,则是审委会进行复议。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28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1-31
当然不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纠纷解决方式。
审委会不是行政机关,司法审判中更与行政独立,何来行政复议呢。
第4个回答 2012-05-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所以,我认为这个“复议”应当是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