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选举的原则

如题所述

平等选举原则。
平等选举原则是基于平等选举权而规定的选举原则。所谓平等选举权,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实现权利的效力是相等的。平等选举原则在选举中具体体现为:所有的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所有选票的效力完全相等。平等选举原则作为我国选举制度中的又一项基本原则,不仅明确为宪法和法律所规定,而且也体现在换届选举的具体实践中。这一平等原则,集中表现为:①参选权上的平等。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外,在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方面,均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等方面的差别而享受特权或受到歧视。②投票权上的平等。即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所有有效选票都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③代表名额上的平等。我国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是按照基数加人口数来计算,并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原则统一确定的,这便体现了被选举权上的平等和重视实际上的平等。此外贯彻实施选举法还要注意体现法律所规定的被提名权上的平等,即选民或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都应当依法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都应当依法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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