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文档: 青建质监字(2009)12号关于对住宅工程实施外窗淋水试验现场抽检的通知

如题所述

  关于对住宅工程实施外窗淋水试验现场抽检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住宅工程外窗渗漏问题,有效预防和治理住宅渗漏通病,决定对我市住宅工程实行外窗现场淋水抽检(以下简称"淋水抽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淋水抽检的范围

  自2009年6月1日起,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住宅工程应进行淋水抽检。

  二、淋水抽检的申报程序

  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向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现场淋水抽检,申报前工程应按照青建管质字[2008]47号要求,现场淋水自检结束并对渗漏等隐患整改处理完毕。

  三、淋水抽检的具体要求

  1、建设单位负责委托有资格和检验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淋水抽检。

  2、检测机构进行淋水抽检前,应首先核验《门窗检测报告》(简称《检测报告》)和《外墙(窗)淋水试验检查汇总表》(简称《淋水汇总表》),缺少《检测报告》和《淋水汇总表》或检测和淋水试验结果不合格的,不予现场抽检。

  3、淋水抽检选点要求:

  (1)检测机构会同建设、监理、施工、门窗生产厂家共同选取淋水抽检点,门窗生产厂家的技术人员必须到场。

  (2)工程第一次抽检选点,应随机选取三个外窗进行检测,选取的三个外窗不得在同一楼层上(楼层选点的优先顺序是按照楼层从上到下),不得在同一立面上,其中至少有一个外窗在工程的南立面上(其次选点的优先顺序为工程的东立面、西立面和北立面),该工程最大尺寸的外窗必须包括在选点的三个外窗内。

  (3)工程第一次复检选点,应当选取不少于上次抽样选点的二倍数量进行抽检,其中二分之一的外窗应覆盖上一次抽检不合格的外窗及同类型的外窗。其他应选取二分之一与上一次抽检类型不同的外窗,并根据尺寸先大后小,南、东、西、北立面,楼层先上后下的顺序随机选取。

  (4)工程再次复检选点,应当选取前一次复检数量的两倍,若数量超过工程外窗数量的50%时,应对该工程外窗全部进行检测。

  4、现场检测程序

  (1)选点完毕后,由检测机构按照选点结果填写现场选点记录,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门窗厂家代表签字确认。

  (2)检测机构应按照选点记录在监理单位的协同下进行检测,如选点外窗的条件确不便于检测操作,应会同所有选点单位重新选点。

  (3)施工单位根据检测机构的要求提供水、电,积极配合检测机构做好淋水抽检的准备工作,门窗生产厂家的技术人员负责配合检测单位安装喷淋检测设备。

  (4)检测机构应按照《青岛地区住宅工程外窗水密性现场检测技术规程》对选点外窗进行检测。

  (5)检测结束后,外窗出现渗漏现象,检测机构应现场通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

  四、检测结果及处理

  1、检测结束后,检测机构应在两个工作日(不包括检测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抽检外窗有渗漏的,检测机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书面报市质监站。

  2、检测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测时间、抽检数量、抽检外窗的位置、检测温度、抽检外窗的清晰照片(有渗漏的外窗,照片应标示出渗漏位置)等信息。

  3、建设单位应在检测结束的第三个工作日(不包括检测工作日)凭抽检单到检测单位领取报告。

  4、抽检外窗出现渗漏的,建设单位应立即会同监理、施工及门窗安装单位查找渗漏原因进行全面整改。

  5、整改结束后,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理、施工、门窗安装单位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责任原因、责任单位、整改的内容、采取的措施、整改的效果汇总和复检申请一起报工程监督人员,复检选点按照三、3(3)和三、3(4)条的规定执行。

  6、复检仍然有外窗渗漏的工程,按照三、3(4)的要求再次进行抽检,直到抽检的全部外窗没有渗漏为止。

  五、其他事项

  1、市质监站负责对全市淋水抽检的有关单位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五市三区工程质监机构具体负责做好本地区工程淋水抽检监督管理工作。

  2、建设单位为淋水试验的第一责任人,应组织相关单位做好申报、淋水自检、抽检、整改、验收的全部工作。

  3、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进行现场检测。

  4、淋水抽检费用工程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无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5、外窗淋水抽检的检测报告为工程技术资料组成部分,工程无外窗淋水抽检检测报告或检测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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