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违反劳动法,我该怎么办?我能相信劳动仲裁吗?

我在法院工作了9个月之后法院才给保三险,从未给签过合同,期间问到此事,说是等之前其他合同工到期了一起签,三年一签。我工作了2年零5个月,法院没给我签任何合同。忽然有一天口头通知我解除合同,第二天就不用上班了。给我多开了一个月工资。现在要我去写离职申请。在法院工作期间没有任何年假。
非常感谢几位的耐心解答。
事情的结果是这样的:我去法院,要求我写离职申请,我不写,要求法院协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他们拿出一份后写的合同,上面写的是合同到期时间是2010年12月31日。我之前从未看见过这个合同,签字不是我签的。我跟领导说,这不是我签的。领导跟我怒了,问我是不是差那点儿钱,要我承认这个到期合同。如果不承认这是我签的,要我把两年来2009年1月开始的工资交出来。我说我有事实劳动关系。领导甩下一句保险转出爱办不办,你今儿不办就别办了。然后就走了。全部对话我都录音了。
有在法院工作时间长的同事好心告诉我算了。劳动局领导原来是法院的,法院XX法官的爱人是劳动仲裁的,走法律途径我是肯定赢不了的。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法院也有黑的,去年湖北那个穿法袍上访的法官就是一个例子。
建议你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未签订劳动合同可获得十一个月工资的赔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照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工资低于最低工资,应补足。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法院虽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事实存在,法院现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按照你说的工作了两年五个月,需要支付你两个半月工资的两倍,即法院需要支付你五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4、社保是每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规避,都应足额缴纳。至于社保转续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对用人单位有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综上所述,建议你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满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你诉讼的对象就是当地法院,因此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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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2-12
不会的!你们之间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从用工之日起成立,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用工工资上有问题,你可以保存证据,证明与法院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存在,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2个回答  2011-02-12
要相信政府,相信深圳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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