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职工退休金计算公式为:
退休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l%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规定退休年龄为止。
为保障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批准,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如下:
一、2015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四、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3355元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月养老金在3355元及以上,低于4855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月养老金在4855元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573元/月的,补足到3573元/月。
退休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注意事项:
1、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
退休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2、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
退休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3、 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照原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2、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