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设监护人的有哪些对象?

如题所述

■■■这个问题涉及两个关键环节:“需要”、“设定”。围绕这两个环节,以没有发生监护争议为前提,说说实践中如何把握的意见。关于《民法通则》和《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条款和细节,就不赘述了。

■■■这个问题实际上很复杂,需要区别对待。

■■■■■■【一般不需要设定监护人的情形】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因为有出生年月日作为客观证据,所以不需要设定监护人,其父母直接具有法定监护职责,无需其他证据或专门设定。

■■■对于精神病(老年痴呆)患者而言,需要有相关的专业鉴定结论,依据该鉴定和法律规定的监护顺序,一般情况下也不需要专门设定。

■■■对于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比如植物人、意识混乱、丧失沟通交流能力等人,在有家人正常照顾、监护的情况下,一般也不需要专门设定监护人。

■■■■■■【需要设定监护人的情形,举例说明】

■■■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法定监护人相互推诿,不履行监护义务。这时,老人所在居委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指定监护人。对该指定不服的,被指定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指定。

■■■丈夫经鉴定为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妻子作为法定监护人,监护其日常生活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涉及到丈夫根据某个遗嘱,要受赠一处房产,并需要办理受赠手续和房屋过户手续,这种情况下,妻子只依据鉴定结论和结婚证来代理丈夫去办理手续,相关部门出于风险考虑,可能会拒绝办理。这时,因为并没有发生监护争议,所以不适合居委会指定,那就需要妻子向法院提起特别程序之诉讼,要求确认丈夫无行为能力,并要求指定自己为监护人。

■■■某青年20岁未婚,独自租房、打工生活。某日毁坏他人财物价值2万元,构成刑事立案标准。侦查期间发现青年行为失常,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并确认系在发病期间犯罪,最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于是受害人起诉青年,同时将其父母作为监护人一并起诉,要求其父母承担监护不当的赔偿责任。此类诉讼请求中,除了侵权赔偿之诉外,还涉及一个成年人的监护权设定的问题。而这一问题涉及特别诉讼程序,而且不仅与本案有关,还对青年今后的生活有关,所以不宜在侵权案件中一并审理,应另案先行确认,然后再审理这个侵权之诉。不过有一点,通过另案诉讼,尽管确定了青年的父母是其监护人,但在本案中,其父母是否必然承担赔偿责任,还需根据其他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如:何时患病、父母是否知道青年患病等)。

■■■丈夫长期瘫痪在床,没有意思表达能力,妻子在照料中因经济困难,想要卖掉丈夫名下的汽车。 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妻子提供结婚证、居委会证明、丈夫的病情诊断书等证据,但车管所仍可能基于风险考虑,以无法判断其丈夫有无行为能力为由,拒绝办理。这时,仍需提起上一案例中的确认之诉。诉讼中,因为法院也不具有专业鉴定职能,所以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委托专业部门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然后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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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2-19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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