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工作在公司没有叉车证,自己开叉车造成损失个人承担什么责任?????

如题所述

特种作业无证上岗应承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种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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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3-21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扩展资料:

建材厂员工无证驾驶叉车 砸死同事获刑一年

一名建材厂的普通员工在没有取得特种操作证的情况下,无证驾驶叉车作业,在操作叉车载牵引机行驶中牵引机坠落,导致该厂同事一人当场死亡。近日,宣州区法院宣判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判处被告人小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9月20日,被告人小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宣城某建材有限公司车间内,操作叉车载牵引机行驶中牵引机斜向坠落,坠落的牵引机斜倒砸向该公司员工孙某,致孙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孙某系被重物击中胸背部造成闭合性胸部损伤,导致心脏破裂大出血当场死亡。

事发后,被告人小强得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在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2013年9月22日,被告人小强所在建材公司与被害人孙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该公司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孙某亲属经济损失83.5万元,被害人孙某的亲属向公司及被告人小强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小强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强无特种作业操作证操作叉车作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被告人小强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建材厂员工无证驾驶叉车 砸死同事获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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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4-04

承担赔偿责任和无证上岗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扩展资料

无证上岗引发事故案例:

2013年10月24日9时许,桐城市和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职工段军平,在该市闹市区一食品公司一楼仓库内焊接广告牌,结果引发重大火灾,造成吴良材眼镜店及康佳电器家电仓库被付之一炬,损失高达200多万元,经桐城消防火灾事故认定,起火原因是广告公司职工段某某违章作业所致。

2014年8月份,针对这起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桐城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段某某失火一案中发现,段某某及其所在公司的其他电焊员工均没有电焊从业资格,而且无证从事电焊操作的现象在该市还相当普遍。

针对发现的问题,桐城市检察院高度重视,决定积极参与综合整治,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监管工作,对安监局负责人进行检察约谈。

在检察约谈活动中,该院反馈了案件中暴露出的该市电焊工无证上岗的严重性问题,一方面向安监局发出了书面检察建议,要求该局加大对该市电焊行业的日常监管,一方面就如何落实用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电焊行业的检查和培训等问题与安监局与会人员进行了坦诚交流。

桐城市安监局负责人在座谈中指出,检察机关的这次约谈,不仅对电焊行业有关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和盲区向该局及时地进行了反馈和提醒,而且就如何破解该行业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和建议;

该局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强化电焊用工单位的整改和落实,敦促有关主管部门加大对电焊工的岗前培训和日常管理,对安全隐患实行“零容忍”。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桐城电焊市场普遍无证上岗引发重大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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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8-06-24
没有叉车证,自己开叉车造成损失,个人原则不承担责任。
你是经公司允许的叉车的,这不是你的错。
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失,应由用人单位自己承担损失。
第4个回答  2016-10-01
公司安排你干活的,你不承担责任,你擅自去开车的承担次要责任!因为你是上班时间为公司干活的追问

那如果公司维修我需要全额赔吗????

追答

不需要,路过叫你全赔,你可以劳动局投诉

追问

好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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