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通辽一村妇涉嫌卖淫被抓!
2018年9月,庆和派出所民警接到村民举报称近期发现经常有外来人员在村内停留。9月5日21时许,民警在巡逻时,发现非本村人员,进行询问后得知,是前往庆和镇某村王某家中进行嫖娼。
经调查,王某有在其家中引诱、介绍、容留卖淫嫖娼嫌疑,庆和派出所民警随即将崔某某、王某口头传唤至庆和派出所接受询问。
经调查,王某容留崔某某在其家中进行卖淫嫖娼,并通过电话、朋友介绍等联系非本村村民到其家中嫖娼。
在此期间徐某引诱、介绍容留卖淫女崔某某先后与朱某某、陈某某、赵某某进行卖淫嫖娼。经审讯,王某对引诱、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事实供认不讳。现已被科区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治安管理处罚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刑法
卖淫被抓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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