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黄色短信息是否构成犯罪

如题所述

我认为马某的行为已经是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公安人员称其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且从一部手机发出去的黄色短信并不能推导出该信息就是手机机主所发,因此不予立案,请问,发黄色短信是否不构成犯罪?读者 张莉张莉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短信息400件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据此,不以牟利为目的,发黄色短信息400条以上的,即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就你反映的情况看,如果马某发送的黄色短信息总量超过400条,则可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对其定罪量刑。但以发布黄色短信息定罪,固定证据有一定难度,这就需要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短信息确是马某本人发送。本网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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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15
  发黄色短信,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之规定,涉嫌发送淫秽信息,干扰他人生活,依法应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
  需要指出的是,行为人必须达到多次公安机关才能处罚,多次即三次以上。
  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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