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属于筹建期,工程完工后在建工程下的明细如何转入固定资产?

筹建期结束,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时有几个问题想请教:第一,是否凭工程决算单把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决算单上的金额与在建工程每一笔都要对上吗?第二,我原先只有资产负债表没有利润表为了利润表不显亏损,筹建期把应列入费用的列入了在建工程下设的一个待摊投资科目里,工程竣工决算时是否把这一部分一次性转入管理费用,还有利息费用列在在建工程下的需转入财务费用?除了这些在建工程在结转时还需注意些什么?谢谢请详细回答。
我是新手百度提问没啥悬赏,但请大家帮帮我不甚感激

决算单金额是你确认固定资产的价值,总额应该与在建工程的一致,但从你描述的,你把部分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列入在建工程,这部分费用肯定没在你决算单里了,导致了不一致。而且这部分费用也不应该属于在建工程。对筹建期的这部分费用应该列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项目中,你可以直接把这部分费用作会计调整调整,转出来到这个科目中,不影响你的损益表。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的可使用态就要转为固定资产,相关条件为:、首先必须有所有的工程支出发票,没有发票不能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完工结转时,要有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结算单(竣工结算单)。需要强制检测安全性的固定资产(如压力管道、配电设备等)还必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检查认定报告。以上单据齐全,就可以将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追问

我还请教一下2013准则不是筹建期不再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这个科目了吗?而是一次性记入管理费用也不再摊销了吗,所以为了不影响损益才专设了个在建工程--待摊投资,是不是这样?
第二,如果竣工验收后,有小部分发票还未到,先把发票到部份转入固定资产可以吗?

追答

会计准则是不再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而税法上也允许了一次摊销。但两者之间还是有个小的差异,即税法说的是开始经营之日起一次摊销,而这个开始经营一般理解上是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之日,即应该不是筹建期的事。所以这里会计和税法就有了差异,如果不是上市公司对会计准则有严格的执行标准,我个人的建议还是先通过一个科目归集一下,然后等符合税法的列支标准(即开始经营之日)再一次摊销,其实你现的处理方法也是这样的,就是先归集一下,但放在在建工程里归集了,这样和结转固定资产金额将造成人为的不一致了。

第二,结转固定资产应该是整体结转的,就是说一项固定资产你不可能先确认一部分价值,再确认另一部分价值的,固定资产都是整体发挥作用的。
所以如果有部分发票未到,只要能价值可以估算确定的,而固定资产又确实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了,那么可以先按估算确定的价值进行整体结转。等发票到了如果有价值差异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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