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十不准指什么?

如题所述

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十不准:

一、不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二、不准违反国家规定乱没收、乱罚款,禁止内定和下达罚没款指标。

三、不准乱收费。不准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政府规定和批准之外另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准用警察职权代其他部门收费、征税、罚款。

四、不准参与舞厅、歌厅、饭馆、发廊、录像放映点、按摩浴室的经营或者充当保护人,不准在其中占有干股、暗股、明股。

五、不准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

六、不准经商办企业,公安干警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准以警察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任何方便条件。已经开办的公司企业,必须立即与公安业务部门和基层科所队脱钩,不准经营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的行业。

七、不准利用职权强行推销社会公共安全产品。

八、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九、不准强买强要、白吃白拿。

十、不准参与、保护、包庇走私活动。

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按党纪、政纪、警纪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1号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清理,现决定废止1993年9月24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和1994年12月25日发布实施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4月12日

扩展资料:

人民警察的职责与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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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4号令的规定,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内容是:(1) 不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2)不准违反国有规定乱没收、乱罚款,禁止内定和下达罚款指标;(3)不准乱收费。不准在国务院在关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批准之外另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准利用警察职权代其他部门收费、征税、罚款;(4)不准参与舞厅、歌厅、饭馆、发廊、录像放映点、按摩浴室的经营或者充当保护人,不准在其中占有干股、暗股、明股;(5)不准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6)不准经商办企业,公安干警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准以警察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任何方便条件,已经开办的公司企业,必须立即与公安业务部门和基层科所队脱钩,不准经营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的行业;(7)不准利用职权强行推销社会公共安全产品;(8)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9)不准强买强要、白吃白拿;(10)不准参与、保护、包庇走私活动。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