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某单位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试用期最长3个月,就是试用期最迟14年12月31日截至 但昨天15年1月21日都没给我转正,也没书面通知我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公司人事却通知我公司原本准备让我做到过年走人(我也是这么准备的),但由于2月公司要组织出国旅游,觉得我都快要走了再参加公司的旅游有点浪费,于是通知我这个月底做完了走人。没有提及赔偿金的问题。
情况是我的直系主管觉得我不怎么符合这个岗位,她原本的想法是我做到过年自己走人。但公司领导就想我这个月做完就走,好剩下比旅游费用,试用期过公司没有明确通知我是否通过试用期考核,这是否意味着默认通过考核并成为正式员工。